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2007年3月17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0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布局,形成不同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的有序竞争局面,扶持和引导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择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搭建权威的参考信息平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中关于“加快建立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执业制度”有关精神,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每年进行一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评级。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对象为经批准设立在辽宁省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其中,总所及分所均设立在辽宁省境内的,以汇总数据对总所进行综合评价,分所不再单独进行综合评价。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或被辽宁省财政厅告知撤回或已撤回其设立许可的,或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以及评价年度被省财政厅等行政机关处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的或被中注协、省注协处以社会公开谴责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予评价和评级。
第四条每年4月30日前,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填列完成的《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补充资料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上报省注协;各市行业党委(总支)报送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党支部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评分结果。
第五条每年5月20日前,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填列的综合评价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发现填列信息不实和未按时填列的,责令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扣除相关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当年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六条4月30日前发生合并、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省注协按合并、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每年5月底,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和相应的级别,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后,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和省注协网站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与管理、行业党建、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及其他六个方面的19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59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年度的业务收入、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机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新业务领域收入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创收能力及成长性。业务收入、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机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体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创收能力,业务收入增长率、新业务领域收入比重指标体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成长性。
(二)人力资源指标(22分),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及职称结构、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比率、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等5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规模及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规模,注册会计师学历及职称结构、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比率、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结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指标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执业素质和执业经验。
(三)内部治理与管理指标(14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股本结构、员工权益、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和出资人年龄等4项具体指标,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和谐性、赔偿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会计师事务所的和谐性通过股本结构和员工权益指标予以评价,赔偿能力通过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指标予以评价,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出资人年龄指标予以评价。
(四)行业党建指标(5分),主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党支部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五)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指标(减分项),包括受到处罚惩戒和受到批评2项具体指标。
(六)其他指标(加分项),包括高端人才、受表彰2项具体指标。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人力资源指标得分+内部治理与管理指标得分+行业党建指标得分+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指标减分+其他指标加分。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业务收入得分+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机构业务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新业务领域收入比重得分
1.业务收入得分=(业务收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40
2.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机构业务收入得分=(其他机构业务收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机构业务收入最高值)×8
3.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得分=(注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3
4.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
(1)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或等于全省平均收入增长率,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3;
(2)业务收入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值,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业务收入增长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平均业务收入增长率)×3;
(3)业务收入增长率为负值或评价年度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价年度前一年无业务收入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得分=0。
5.新业务领域收入比重得分=新业务领域收入比重×5
(二)人力资源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注册会计师学历及职称结构得分+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比率得分+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结构得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得分
1.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最高值)×10;
2.注册会计师学历及职称结构得分=硕士学历(学位)及以上或高级职称及以上注册会计师比率×3;
3.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比率得分=考试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比率×3;
4.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龄结构得分=50周岁以下且执业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注册会计师比率×3;
5.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率得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比率×3;
(三)内部治理与管理指标得分=股本结构得分+员工权益得分+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得分+出资人年龄结构得分
1.会计师事务所股本结构得分(4分)
(1)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的辽宁分所)股本结构得分:
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大于总股本2/3的得0分;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大于总股本1/2的但小于等于总股本2/3的得1分;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小于等于总股本1/2的,但最大和最小两个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和大于总股本2/3的得2分;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小于等于总股本1/2的,最大和最小股东(合伙人)持股比例和大于总股本1/2的但小于等于2/3的,得3分;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形得4分。
(2)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辽宁分所股本结构得分:
会计师事务所股本结构得分=分所中的总所股东(合伙人)人数×1(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2.员工权益得分(4分)。严格按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得4分,每少缴纳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得分(3分)。严格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得3分;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得0分。
4.出资人年龄结构得分(3分)。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中有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扣1分,扣完3分为止。无股东的不得分。
(四)行业党建指标得分(5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党支部党建工作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分,其他的得1分。
(五)职业道德与执业质量指标减分=受到处罚惩戒减分+受到批评减分。
1.受到处罚惩戒减分=Σ[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1)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次减5分。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的,按受到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予以减分:
①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
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单项处罚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③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每人次减4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人次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应减分值的50%减分。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按受到惩戒的轻重程度不同予以减分:
①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社会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
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
③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④注册会计师受到撤销会员资格惩戒的,每人次减4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惩戒的,每人次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相应惩戒应减分值的50%减分。
2.受到批评减分=评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注册会计师协会批评次数(人数)×1
(六)其他指标加分=高端人才加分+受表彰加分
1.高端人才加分=财政部领军人才人数×3+省注协高端人才人数×1
2.受表彰加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委、政府、工会和中注协的表彰人(次)×2+受市级以上(含市级)党委、政府、工会和省注协的表彰人(次)×1
第十条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排序结果,将前300名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排序位列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AAAAA级(5A级)会计师事务所;
(二)排序位列第21至6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AAAA级(4A级)会计师事务所;
(三)排序位列第61至1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AAA级(3A级)会计师事务所;
(四)排序位列第121至2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AA级(2A级)会计师事务所;
(五)排序位列第201至3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为A级(1A级)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