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简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惩戒证明材料的通知
辽注师协[2016]4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简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通知》(财监[2016]2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信息的通知》(会协[2015]5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优化服务、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方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因存在违规而受到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情况,我会已将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的惩戒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时在我会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满足社会各界查询。为此,从即日起,我会原则上不再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近三年未被惩戒的证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在“行业信息查询”栏目中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具体信息,或者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lncpa.org.cn),点击首页左侧的“信息查询”中的“惩戒公告信息”栏目,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惩戒或无惩戒信息。如有疑问时,可向我会咨询,咨询电话:(024)23496720。
2016年8月16日
办理部门:省注协监管部
联系电话:024-23496719
办理要件:关于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无惩戒证明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