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润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35号)的规定,我会对吉林润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
经查,在抽查该所审计工作底稿中,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都没有制定总体审计计划,使审计业务不能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都未对银行存款科目执行函证程序、各项目审计都无审计结论,未明确体现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业务完成阶段,没有业务复核及审批记录,不能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此外,在执业过程中:
1、注册会计师崔月兰、郭华在执行长春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业务约定书无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与审计报告日不符。
2、注册会计师徐云庆、吴英舜在执行吉林正业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业务约定书无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获取短期借款合同、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与审计报告日不符。
3、注册会计师徐云庆、韩政在执行吉林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项目过程中,管理层声明书未填写日期。
综上,该所在执业过程中,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执行审计业务,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质量的控制》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九、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七条(三)、(四)款、第十条(一)、(二)款等条款,经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研究,对该所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