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浙江省注协召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小组会议,首次对提交的新设或新增的24名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材料进行审议,经内部治理指导小组成员民主评议,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了19名新设或新增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5名因年龄超过60周岁、自行停止执业满12个月等原因不予出具证明,对通过的股东(合伙人)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予以出具证明,并报中注协备案。
浙江省注协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导小组工作规程》时,将出具股东(合伙人)证明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了工作职责,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每季度受理一次申请材料(即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对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申请人和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原则上不予出具股东证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各市注协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或者调阅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将核实检查情况整理汇总后提交内部治理指导小组进行民主审议。省注协对符合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后省注协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每季度末办理出具证明的相关手续,并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报中注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