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讯 7月22日,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征求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制形式,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产物。早在1998年,国内4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13.6%实行了合伙制,全国20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78家证券业务资格事务所全部为有限责任制。到了2009年,在我国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采用合伙制的事务所仅有3家,其余的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2010年,是随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发布,才推动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全面迈进特殊普通合伙时代。
而我们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是2007年开始执行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后,转制前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的存续问题没有涉及。而近期上市公司造假频频涉及会计师事务所,一些涉事的会计师事务所“闻风而动”,采取“金蝉脱壳”并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逃脱责任,避开相应的惩罚。
此次征求意见也是对管理办法的补充,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规定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期、留存期满后的分配方式等进行书面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这对会计师事务所也敲响了警钟,如果涉及转制前业务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10年都逃不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成为其成员所,由国际网络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缴纳保险费金额以及保障范围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