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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是是非非话"合伙"

发布时间:2015-01-05

考察世界各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无一不是在合伙制的组织模式下不断发展和壮大的。被公认为与蒸汽机的发明比肩的公司制并未在职业界落户,这绝非偶然。

在公司里,资本和资本意志成为维系纽带与决策基础。而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人合特征与审计服务特性决定了它必然选择合伙制形式:合伙制是“责任制”,合伙人谁也不愿“连坐”,于是内部制约自发形成;合伙制是“合作村”,平等磋商与共同承担成为整个组织的润滑剂;合伙制是“命运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链条使合伙人格外珍惜饭碗;合伙制是“智合园”,智力型中介机构更适应风险决策平台,而非独裁“三拍”(拍脑袋、拍大腿、拍屁股);合伙制是“人性场”,人有两大特点:对利益的贪婪和对责任的推卸,合伙制正可以先扬后抑;合伙制是“产权带”,产权不明晰乃经济生活劣根之源,人类文明最大的成果便是产权制度,合伙人概念不言自明。

合伙制的产生前提基于三大假设:一是市场存在风险,而风险是不确定的;二是委托者与受托者的信息不对称;三是权利与责任的对立统一。鉴于风险的不确定性,若利益是给定的,相信没有人愿意选择赔偿责任大的那一种组织形式。由此看来,一个行业的制度安排不能不考虑公众利益和公众期望。既然注册会计师的终极委托者是社会公众,那么,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理应向公众承诺负责,如果这种负责的意思表示是有限的,你还想获得足够的尊敬与信赖,是不是责、权、利的失衡?合伙制的创立源于三大原则:志同道合原则:道不同,不相与谋。是片面追逐利润,还是着眼品牌塑造,成为合伙人走不同道路的路标与界碑。文化认同原则:合则留,不合则去。是以事业为重还是热衷于办公室政治,是追求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成为考验合伙人的分水岭与试金石。平等与分享原则:内部运行机制非垂直、刚性的A公司管理模式,而是扁平、柔性的矩阵式。单个合伙人不具有左右其他合伙人意志的权力,合伙人之间既分担风险,又分享技术资源。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出现,只能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过程中的尴尬,绝不代表产权制度的先进性。

早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由政府、机构等发起,既难以志同道合,又无法志趣相投。如此封闭与耗散的结构导致了产权与管理上的深层次矛盾。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的定位主要在于“脱”,试图以最小阻力使会计师事务所从政府部门、机构等发起单位中脱离出来,初步解决独立性问题。于是,“一股独大者”有之,“师者有其股”有之……道不合,暂且苟合;劣不汰,则优被抑;薪酬安排、质量控制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等成了“坚硬的稀粥”;而收购兼并、设立分支机构等更是“于法不合”。

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合伙制过渡,内在动因并非只是经济杠杆,如避免重复纳税等。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的演进、制度创新的催迫以及健康力量的诉求。有人认为,发展合伙制的时机不成熟,诸如外部环境差、法律法规不配套等,更有极端者言,我们不能再折腾了。对合伙制的理解,我们太多的人看到了太多的消极面。其实,会计师事务所最大的风险来自质量与风险控制,许多事例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制并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和法人代表走向监狱。当年在制造业、商业推行公司制的时候,也有人坚持只有工厂才“最中国”,似乎只有这种坚持方显得深刻。他们不去想,现代企业制度是挡不住的历史潮流啊。合伙制亦如此,有时,特色是歧路的代名词。笔者还注意到有一种表面上看来颇独到的观点:国际上现在多采用有限合伙制(LLP),而国内合伙制成功的案例很少,因此,合伙制在中国不易推行。事实上,“五大”的本质是合伙制,“LLP”不过是表征;国内一些合伙制事务所的失败并不意味着该组织形式的失败;“伙同非人”而最终散伙与合伙制本身无关。

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合伙制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职业新理念,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孜孜以求的。因为,你不能无视“全球合伙一片红”的现状,你不能无视国际化带来的倒逼形势,你不能无视一连串审计失败所映射的体制缺陷,你不能无视极具中国特色的发起人结构引致的尴尬,你不能无视律师界改制的彻底性与前瞻性,你不能无视青年人立志成为合伙人的梦想,你不能无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相关责任的追问以及人性之卸责、偷懒、拜物和嗜赌的阴暗面……当然,合伙制不是“万能丹”,也不能期待其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但必须引入行政力量,制定合伙人契约指引、内部治理指导意见以及合伙人资质与准入条件等相关文件,辅之以各项推进政策,“杀出一条血路来”!让我们恐惧的不是远方的群山,而是鞋里的一粒泥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