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探讨
前言
我国现阶段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成为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因此当今企业更加关注对并购重组前的合理安排,并结合对最新涉税政策理解,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并购重组是相互交叉的两个概念,二者紧密联系,在实际操作中资产重组与并购经常是交互发生的,如先收购再重组或先重组再收购,这些都是资本运作中经常采用的方式,所以并购重组是内涵较为广泛的定义,本文拟重点针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活动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一、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框架和主要税收政策
1、企业重组的定义及类型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企业重组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相关税收政策
主要税种 |
相关税收政策 |
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财税2002年191号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土地增值税 |
财税2006年21 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年48 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0年687号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契税 |
财税[2012]4号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
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 285号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年244号 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09年59号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函2010 79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二、股权收购的相关税务问题
1、股权收购的含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收购的特点
(1)不需要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同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因此收购不需要取得被收购企业的同意,也不需要征得被收购企业管理层的同意。由此减少了被收购企业管理层阻止收购活动进行的风险。
(2)收购成本相对较小。就股权收购而言,只需要取得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就可以了。一般而言,收购企业成为第一大股东即可控制被收购企业,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企业来说,收购股权的比例有时会小于50%。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收购企业只需要部分出资就可以控制被收购企业,从而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大量资本的目的。
(3)法律程序简单。在法律程序上,股权收购只要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优势后,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
(4)需要承担或有负债的风险。收购企业需承受被收购企业的债务及责任,如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不甚了解,极有可能陷入收购陷阱。
3、股权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1)营业税
对被收购企业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对被收购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对被收购企业来说,一般的股权收购实现的并购,不涉及房产土地权属的转移,也就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而谈不上免征的问题。但对于特殊的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股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需由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股东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纳税。
对收购企业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股权转让属于印花税税目的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子目,应按万分之五贴花。
(6)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作为被收购企业股东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应按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成本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作为被收购企业股东时,如果是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若并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以在重组交易发生当年不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收购的相关税务问题
1、资产收购的含义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资产收购的特点
(1)风险相对容易控制。在进行资产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这样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和避免负债的影响。
(2)具有抵税作用。依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房产,可以每年按比例摊销或计提折旧,该等摊销额和折旧额可以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客观上起到了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3)可以避免少数股东的干扰。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部分股东想继续保留公司的股份而不愿意出售手中的股票,那么可以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避开上述股东的干扰。
(4)受让企业不能承继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在资产收购中,由于转让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是独立的,受让企业将不能享有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
(5)税收环节税负较重。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被受让企业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如果在转让企业出售全部资产之后解散,分配给股东的投资金额还要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6)法律程序相对繁琐。在法律程序上,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必须由转让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如涉及不动产的要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房地产项目整体收购或在建工程收购,还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的变更手续。
3、资产收购涉及的税务问题
(1)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对转让企业来说,如果转让标的涉及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受让企业来说,若采用非股权支付,应区分非股权支付的类型,若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则受让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若是其他资产形式,则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增值税
对转让企业来说,在转让标的中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等内容,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契税
若转让标的涉及土地及房产,一般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但根据《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财税[2012]4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相关税目的税率缴纳相关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作为被收购企业股东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作为受让企业股东时,如果是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受让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若并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以在重组交易发生当年对于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不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相关利得。
结束语
企业并购重组中涵盖的税种广泛,而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也较多,因此如何充分理解相关法规并合理的利用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不但能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而且可以为企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发挥作用。
作者姓名:郎海红
工作单位: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