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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南系:改聘德勤提案不影响上海新梅年报披露

发布时间:2015-04-16

    此前3月23日召开的上海新梅(600732)临时股东大会上,持股16.53%一致行动人的三个临时提案未被提交,其投票结果亦未被计入有效票数之中。为此,一致行动人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上海新梅提起诉讼,认为上海新梅剥夺其表决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上海新梅董事会指出,该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董秘何婧昨日(4月15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一致行动人之前存在违规行为,目前并无书面文件可证明其已进行改正。因此,其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行使表决权。

    很明显,此次由上海新梅作为被告的诉讼,与此前上海新梅作为原告起诉上海开南及其五名一致行动人的案件,其核心均在于一致行动人的16.53%持股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新梅方面在3月23日股东大会上表示,开南系提出的有关改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有可能会干扰上市公司按时完成年报披露工作。事实上,也是由于当日未计入一致行动人方面的投票结果,上海新梅原定提案得以顺利通过。当日股东大会之后,部分参会股东对记者表示:“年报延迟披露的担心没有了!”

    不过,昨日证券时报记者独家采访一致行动人法律委托律师高慧时,他表示,三项提案如果被采纳到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通过的话,完全不会影响到4月30日之前的年报披露工作。

    “一致行动人在拟定上述提案之前,已经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考虑到上海新梅去年的营收情况,相关财务报表的审计应较为简单,1个月足够了。”高慧律师对记者说。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同时获悉的该律所一份《法律意见书》,对此提出了4点最终法律意见。分别是: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票依法享有表决权;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票未受任何行政或司法限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票未受上海新梅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限制;上海新梅限制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无法律依据。

    对此高慧还表示,作出限制股份表决权的,应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是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有效决定。上市公司层面作出的限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新梅董秘何婧对此认为,闸北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时间超出了民诉法规定的期限。尽管如此,公司还是会积极准时配合诉讼的进展。何婧说,法院开庭之后,上海新梅会提出自己合理合法的依据,维护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