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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7

  税委会[2015]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