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
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