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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多路径模式

发布时间:2015-10-28

    当前世界各经济体在处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关系时,大致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选择直接采用。例如欧盟国家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其他直接采用IFRS的经济体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等。

    另一种是趋同法。但是这其中略有不同,例如美国发布的路线图曾指出,它将采用“消除差异、逐渐趋同”的方式,即在一个过渡期内,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努力消除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与IFRS的差异。

    在这个期间,美国准则将与IFRS逐步趋同,准则差异消除后,将直接采用。研究发现,阻碍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主要因素是基于经济的成本效益衡量以及国家间的政治博弈。

    趋同方式各有不同

    事实上,日本被普遍认为小心谨慎地跟随美国的步伐。2012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其工作计划,没有直接宣布何时采纳IFRS后,日本也推迟宣布其何时采用IFRS。目前,日本允许国际型大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告。

    欧盟是帮助IFRS首先获得实际使用的经济体,过去一直被认为走在采用IFRS的前沿,欧盟采用评估认可后直接采用的方式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但近年来屡次出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意见相左的情况,例如2004年末采用IAS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时,删除了部分内容。2008年金融危机后,法国政府曾对公允价值计量提出了激烈批评,认为其造成了金融行业的悬崖式下跌。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FASB与IASB更新了趋同备忘录,加拿大、日本、韩国和印度等先后宣布将“直接采用”IFRS并放弃原先“逐渐趋同”的战略。因此,以往的“协调”与“趋同”之争演化到新一轮的“直接采用”与“逐渐趋同”之争。

    中国与IFRS的趋同是实质持续趋同,即中国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参考IFRS制订和发布自己的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的编号、体例都适应中国自己的需求,期望的是应用中国准则编制和发布的财务报告与按照IFRS编制的财务报告效果相同。

    如果IASB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从过去几年的实践看,中国采用了发布解释或者定期更新中国会计准则的方式实现与IFRS的趋同。

    IASB主席曾在不同场合提到希望中国加入到直接采用IFRS的行列,但是中国财政部有关人士曾多次重申中国不会采取“直接采用”策略。

    IFRS基金会指出,IASB成立后的十年(2001年—2010年)中,其成功的主要因素是来源于3个关键因素:一是IASB本身作为一个组织所具有的优势及其制订的IFRS的质量;二是欧盟率先认可IASB作为其准则制订机构,这推动了IFRS获取世界其他国家的认可;三是美国有意将与IFRS趋同,并且允许非美国公司采用IFRS在美国上市且考虑是否允许美国公司采用IFRS。

    同时,IASB还认为,他国准则与IFRS的趋同或者直接采用是其未来十年面临的挑战之一。IASB认为趋同不能取代直接采用,趋同不能达到全球范围内使用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目标。未来美国和日本对IFRS的认可将对其是否能成为全球性准则产生重大影响。完全采纳应成为各国的目标,因为采用趋同方式的国家其与IFRS的关系是不稳定的,可能某时接受,但随后又发生偏离。

    目前,IASB还希望各个宣布采用或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经济体不仅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文字,还能在实施层面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相同,而不是在各个国家层面,因其文化、监管、使用条件的不同导致实施的效果不同。未来十年,IASB的工作重点之一是评估各国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

    等效认可另辟蹊径

    等效这一概念由欧盟率先提出,主要是指会计准则等效。2007年,欧盟委员会对会计准则等效正式进行了定义:如果投资者采用第三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和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对证券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做出相似判断,并且很可能会做出相同的投资决定,那么就可以认为第三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

    据统计,全球已经有包括欧盟各成员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IFRS。

    有些国家和地区已推出或正要推出与IFRS趋同的路线图,有的国家虽然国内没有采用IFRS,但是允许外国证券发行人直接使用IFRS编制的财务报告(例如美国),或者允许其国际型公司采用IFRS编制合并报表(例如日本)。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领导人峰会多次申明要在全球建立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

    2005年11月,中国与IASB签订声明,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基本实现了与IFRS的实质趋同。此后,中国开始与其他经济体启动会计准则等效工作,有的已经取得显著进展,突破性的进展首先从香港开始。

    早在2005年,香港就开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形式上还称为“香港会计准则”)。2007年以来,香港会计师公会与内地就香港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进行了若干次技术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实现会计准则等效,有助于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促进两地企业、证券市场和会计行业的长远发展。经过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除长期资产减值转回和关联方披露两项准则差异外,确认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并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

    2010年12月10日,香港联交所正式公布:《上市规则修改》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修改》于2010年12月15日生效。准许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可以采用内地会计准则和财务报表。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获准自2010年12月15日或以后完结的会计年度期间,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H股“双重审计”政策将被取消,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达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

    2008年11月,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证券委员会(ESC)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投票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欧盟将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不需要根据欧盟境内市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

    目前,经过3年过渡期获得暂时认可后,欧洲议会颁布的第1606/2002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会计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应被认为与按照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等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加拿大发布的会计准则以及大韩民国发布的会计准则。这意味着中国会计准则获得了欧洲资本市场的长期正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