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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审批及7项中介服务

发布时间:2016-04-05

4月1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中国证监会就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公告。

取消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

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自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为做好取消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工作,证监会对加强后续监管做出了部署,在公告中明确了相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