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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辽市监发〔2019〕150号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按规定所收取的费用,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监管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项目、收费金额、付款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计费单位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支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一条  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对以下收费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未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公开网站公布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并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等;

    (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

    (五)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收费的;

    (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七)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