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网站上发布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正式实施。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是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9号),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客观、综合的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运营状况,引导事务所提高竞争力和执业水平,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了中注协评价办法中采用的事务所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在此基础上,我省增设了三个加分项,一是本所收入增长率超过全省行业收入增长率的;二是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人数的比例超过本所注册会计师总数70%的;三是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获得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奖的。通过这些加分项来体现省注协所倡导的事务所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队伍结构,平稳发展,做大做强,逐步提高社会信誉和公信力的理念。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各评价指标的基本情况,按照《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打分后,将评价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进入综合评价前三十强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这样做是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委托高质量、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平台,并鼓励和促进省内事务所做大做强。
20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