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注师协[2010]26号
省内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36号)的要求,省注协决定2010年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等65家事务所及429名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质量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被检查事务所认真做好自查和接受省注协检查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目标和原则
检查目标:2010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为指导,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继续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支持做大做强和做精做专,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检查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通过检查,帮助、教育和督促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严格惩戒的精神,予以自律惩戒。
二、检查对象与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按照中注协检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下列事务所为2010年检查对象:
1、中注协统一部署的确定的同步联动检查的3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及其88名注册会计师;
2、2009年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的49家事务所及297名注册会计师;
3、沈阳地区以外的十三个市新设立的11家事务所及32名注册会计师;
4、因2009年未开展业务应复查而未复查的2家事务所及12名注册会计师。
具体检查名单见附件1。
检查范围:2009年以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职业道德及行业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情况,事务所2009年以来的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截止2010年6月30日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其中对被复查的事务所,重点检查被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执业质量检查内容。
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是2010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09年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在检查中,重点关注频繁转所、65周岁以上及受到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同时,加强对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新业务的检查。
对事务所执行执业准则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3)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4)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5)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6)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7)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检查,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重点检查以分所名义出具的业务报告,充分关注分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否与总所一致,总所对分所业务质量的监控情况;分所对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以及分所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与总所实现了实质性统一。
(二)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内容。
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是否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管理。
(三)行业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情况检查内容。
事务所是否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是否遵守省政府提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十不准”等诚信建设实施意见,是否履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同时,还关注事务所是否为执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做了必要的准备。
(四)财务会计核算情况检查内容。
事务所在2009年以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规定。
四、检查时间
1、事务所自查时间。6月1日至7月20日,被检查事务所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
2、省注协检查时间。7月22日—8月17日省注协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方法
1、本次检查实行事务所自查与省注协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事务所应针对省注协检查或复查的内容,由主任会计师组织逐项进行自查。
3、省注协组织的检查:业务质量检查的档案采取实地随机选取的方法。在抽查业务报告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并保证每个事务所的抽查数量不低于8-10份。对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必须保证每名注册会计师均抽一份业务档案;对有5-9名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可考虑每名注册会计师抽二份业务档案;对有2-4名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可考虑每名注册会计师抽三份业务档案。
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是针对每名股东或合伙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行业诚信建设及公约履约情况检查结合财务检查、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业务质量检查同步进行,通过检查确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诚信建设意见及行业自律公约。
六、检查组织及人员配备
检查组由省注协及大连分会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务所抽调的专家组成。协会秘书长姜永奇、副秘书长于延琦同志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
七、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继续贯彻“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精神,严格按照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实施行业惩戒,并按自律公约的约定进行处理。
八、检查要求
1、各被检查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充分认识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归整业务档案、内部管理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做好接受省注协检查的准备工作;认真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等相关检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其中被复查事务所的自查报告还应包括被惩戒事项的整改情况,在检查组进驻时,将上述资料及时提交检查组。
2、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省注协检查组开展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期间,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应在事务所。检查组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
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4、检查组要认真负责,本着保密、回避、廉洁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并按照省注协的要求编制检查底稿,获取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检查中,要积极与当地约委会沟通情况,必要时,可请约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公约履约情况检查,以促进公约贯彻实施。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纪律,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附件:
1.2010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
2.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