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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订《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中评协〔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我会修订了《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会2017年6月14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11月9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附件:2.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3月10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印发3份 2020年3月10日印发


附件1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以下简称免试)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免试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考生免试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

第四条 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上传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考生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其相关信息在考试平台确认审核通过。

第六条 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在考试平台查询免试申请结果。

第七条  免试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时,需持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到当地地方协会审核,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分数是否存在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客观题科目原则上不查分。

第五条  成绩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六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中评协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考试平台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